第五条 各银行应进一步加强银团贷款业务合作,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一)完善银团贷款发起程序。各银行要建立完善“银团贷款邀请函”机制,牵头行每次邀请潜在参加银行的数量下限不得少于3家。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不得少于银团贷款融资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二)规范银团贷款合同文本。各银行要积极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合同要有效约定银团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各银行要细化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明确银团成员间的贷款划付流程时限、支付管理以及贷后管理等内容。
(四)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自觉遵守各项监管法规和行业自律要求,共同维护本市银团贷款市场秩序,并按照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要求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第六条 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应有效推动辖内银团贷款市场发展,发挥银团贷款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完善以下工作:
(一)成立银团贷款专业委员会,加强对辖内银团贷款业务的行业指导和秩序维护。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以及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及时修订《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三)增强《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约束力,提高银团贷款组建率。建立健全银团贷款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成员行执行《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情况及银团贷款业务参与度开展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应向成员行通报反馈,并抄报上海银监局。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应根据评估结果对成员行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奖优罚劣。
(四)建立银团贷款信息交流平台。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应进一步修订完善“上海市银团贷款信息发布与统计系统”功能,提高银团贷款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建立完善银团贷款合作交流机制,促进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合作。
第七条 加强对银团贷款业务的指导和推动。上海银监局将加强与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客户名单储备库,加强对重点大型项目银团贷款合作的监管指导,定期对符合银团贷款条件的项目及客户的银团贷款组建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采取加大银团贷款业务现场检查力度,与市场准入适当挂钩等措施,推动银行提高银团贷款组建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