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条件,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技术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地方储备粮油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按《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
第四章 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的仓房和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和油罐建设标准。应配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设施。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必须通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
第二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经常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