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维修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维修竣工后的机动车,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省或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进行检验,提供真实的检验数据或结果。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的配件,还应当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共同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信用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供公众查阅。
  信用考核不达标的企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许可机关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