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补助内容
(一)生均定额补助。对民办学校按相应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生均补助,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和提升教师素质。
(二)奖励性补助。根据高中和中职学校培养人才的绩效,对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包括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教师)按“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三)项目补助。支持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建设。
第五条 分类补助办法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
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义务教育
1.享受免课本费、学杂费的财政补助,具体按嘉政办发〔2006〕78号和嘉教计〔2008〕141号文件执行。
2.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3.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小学生均400元的标准、初中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新居民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按小学生均200元、初中生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普通高中教育
1.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2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绩效补助。对学生高考成绩达到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的学校,以其上线学生数,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学生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录取分数线的学校,以其上线学生数,按每生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述补助均不包括已享受公办生均补助的学生),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
4.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政策。
(四)中等职业教育
1.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绩效补助。以学生毕业时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人数,按每生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不包括已享受公办生均补助的学生),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