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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自治区工业节能项目的通知

  (四)能源信息统计平台建设

  对自治区本级、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在工业领域实施的能源利用统计监测平台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三种方式。

  奖励方式主要适用于“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其他各类项目及活动主要采取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资金贴息、补助、奖励的额度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经信委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各部门的“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技术先进适用,有利于推进节能且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其中节能奖励类项目的年节能量应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节水项目年节水量应在30万立方米以上。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建设用地、项目资本金已落实,环保部门的相关手续已完成,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为进一步规范上报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以下各类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差,不具备建设条件;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项目中,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新建项目、非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新建装置配套建设项目(如新建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新建高炉、焦炉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和干法熄焦项目);改造主体政策限制类项目(如炉顶压差发电改造的高炉容积小于1000立方米,改良焦炉如全燃烧式焦炉,矿热炉小于12500KVA,烧结机小于180平米等);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二)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推广活动已经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节能产品应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通过国家及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

  (三)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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