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八、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制定说明;
(三)制定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三份;
(五)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下列内容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十、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对程序不规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或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修改废止的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十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报告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处理说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