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或建议;
前款(二)、(三)、(四)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时限内。
七、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方案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部分违法的意见和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十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应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十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