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道路交通规划;
(二)城镇重大改造项目;
(三)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四)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四、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和决策方案说明(含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决策成本效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专家咨询论证材料、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六、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