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县县一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按规定每隔两年清理一次。
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文件原起草单位负责;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原牵头单位负责牵头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
四、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修改或者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五、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紫云自治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