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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5、各种特殊耗材(人造关节及体内置换材料)纳入大病统筹补偿范围。具体补偿标准是:耗材在5000元(含)以下的费用全额列入政策补偿;耗材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患者先自付20%后列入政策补偿;耗材在10000元以上的费用由患者先自付50%后列入政策补偿,补偿比例均按照患者在就诊医疗机构享受的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县合管委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可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和范围,以及年底是否开展二次补偿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补偿程序:
  (一)县内门诊就诊,门诊费用当场减免。医疗机构凭参合人员就诊处方、门诊报销补偿原始登记册、门诊补偿费用申报表,呈报当地合管站初审,每月一次统一到县合管局复审报销(报账时间住院相同)。
  (二)县内住院就诊,住院费用实行出院现场减免。补偿时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窗口现场办理补偿。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住院补偿原始登记册(有患者签名),处方、个人补偿结算单、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补偿申报表及新农合政策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到当地合管站进行初审后报合管局复审,核准报补金额(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到县合管局报补)。补偿工作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为上月资料报送时限,跨月不予办理补偿。
  (三)县外住院医药费用先由参合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身份证、《合医证》、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一日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总发票、转院证明及新农合政策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合管站进行初步审核,再由合管站报县合管局复审。原则上实行当年资料当年补偿,跨年度资料不得超过公历次年的2月28日(以报送资料到县合管局为准)。
  第三十条 资金划拨。 经县合管局审批后,县财政局将补偿金划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各乡镇合管站专用帐户上。
  第三十一条 药品费用和报销项目。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药物目录》为准。属于个人自付的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合管局对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定点管理。对经考核、审查合格,并与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书》的,确认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实行首诊负责制,应验明其合作医疗证与就诊本人一致,并严格落实补偿政策。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求,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用药及用药规定使用药品。使用自费药品时,严格实行告知签名及比例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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