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全县统筹,在县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做到资金封闭运行,收、管、支三分离。同时在划拨基金时实行双印鉴制,既要加盖财政部门的印鉴,还必须加盖合管局的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局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应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合管委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家庭帐户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第五章 基金使用及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分配使用:
(一) 参合人员缴纳的参合金,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
记入个人家庭帐户,原有家庭账户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但不能充抵下一年度的应缴费用。
(二)新农合基金按比例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先剔除合作医疗不能报销部分金额后,再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按比例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铜仁地区人民医院、铜仁地区第二人民医院、铜仁地区妇幼保健院、铜仁华夏医院、铜仁协和医院、铜仁精神病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肿瘤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到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外指定医疗机构或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才能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实行出院现场减免,门诊统筹只限定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参合人员凭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不设置转诊程序;外出务工、出差、探亲的参合农民在外地患病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并实行报告登记制、出具外出证明,才能补偿。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参合人员因病治疗产生的医药费,包括药费(规定目录用药费用)、床位费、输液费、护理费、诊查费、手术费、输氧费、住院前三天的各种设备检查(B超、心电图、X光片、CT、核磁共振等)、常规化验及生化检验、特殊治疗、各种疾病的辅助疗法、规定可报销的耗材费等医疗费用。价格严格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铜仁地区乡镇和社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及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