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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全县统筹,在县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做到资金封闭运行,收、管、支三分离。同时在划拨基金时实行双印鉴制,既要加盖财政部门的印鉴,还必须加盖合管局的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局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应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合管委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家庭帐户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第五章 基金使用及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分配使用:
  (一) 参合人员缴纳的参合金,从2012年1月1日起不再
  记入个人家庭帐户,原有家庭账户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但不能充抵下一年度的应缴费用。
  (二)新农合基金按比例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先剔除合作医疗不能报销部分金额后,再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按比例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铜仁地区人民医院、铜仁地区第二人民医院、铜仁地区妇幼保健院、铜仁华夏医院、铜仁协和医院、铜仁精神病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肿瘤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到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外指定医疗机构或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才能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实行出院现场减免,门诊统筹只限定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参合人员凭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不设置转诊程序;外出务工、出差、探亲的参合农民在外地患病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并实行报告登记制、出具外出证明,才能补偿。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参合人员因病治疗产生的医药费,包括药费(规定目录用药费用)、床位费、输液费、护理费、诊查费、手术费、输氧费、住院前三天的各种设备检查(B超、心电图、X光片、CT、核磁共振等)、常规化验及生化检验、特殊治疗、各种疾病的辅助疗法、规定可报销的耗材费等医疗费用。价格严格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铜仁地区乡镇和社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及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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