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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部门重要工作内容,做好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划拨和财务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计划报批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教工作,发挥媒体作用,报道典型事例,为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合作医疗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参加合作医疗进行宣传,推动广大农民在校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民政部门: 做好“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动员、资金帮扶工作,并按时将帮扶资金划拨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负责开展参合群众的大病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制定)
  计生部门:负责对“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和资金帮扶工作,并按时将帮扶资金划拨入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具体办法由计生部门制定)。
  残联部门:做好残疾农民的调查统计,开展对残疾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及其参合资金救助(具体办法由残联部门制定)。
  监察、物价等部门:负责配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医药收费、药品购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保护广大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正常有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 合作医疗参合对象

  第十一条 凡本县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
  (含外出务工人员)全部参加,60岁以上与子女分户的农户可列入其有承受能力的子女家庭户内参合。
  第十三条 以村委会为单位对参合农民进行造册,并以户为单位按名册人数收取农民自缴经费。各村委会将名册和农民自缴经费上交到合管站,然后统一办理或年审《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四条 参合人员每年缴费一次,实行缴费领证(年审),持证就医。凡间断年度不继续缴费者,不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中途不办理退补手续。

第四章 筹资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缴费、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三部分构成。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捐助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六条 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缴,同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转入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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