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各县要有计划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住宅小区、村民活动中心、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和免费开放的旅游场所等规划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提供健身器材,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锻炼和体育活动。有关部门要搞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对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要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体育、教育系统的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地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加强健身指导人员队伍建设。体育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对健身指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完善扶植和激励机制,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职业体育指导人员的管理。
(四)重点保障青少年体育锻炼。教育部门要把青少年体质和健康水平放在重要位置,努力为青少年体育锻炼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公共体育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体育、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体育、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健身市场安全规范管理的规定。体育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
三、有效保障全民健身工作开展
各县应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在鼓励中心城镇率先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同时,继续加大对社区和农村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引导各方兴建亲民、便民、利民、小型、多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积极扶持基层及农村发展全民健身设施。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完善配套政策,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