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的通知
(浙农监办〔2009〕22号)
各市党委、政府,省直涉农收费部门:
根据《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浙农监〔2009〕2号)和省农负办、省纠风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监办〔2006〕9号)精神,现就2009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市党委、政府;省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广电、工商、海洋与渔业、质量技监、新闻出版、电力、邮政等纳入省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涉农收费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各市党委、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浙农监〔2009〕2号)和《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浙农监办〔2006〕9号)执行;
(二)纳入省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涉农收费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年度考核工作,依照《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浙农监〔2009〕2号)和《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浙农监〔2003〕4号)执行。
三、考核方式
(一)对各市党委、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年度工作考核
1.听取市委、市政府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汇报;
2.督查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及市直涉农收费部门的专项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3.随机抽查1-2个县(被省列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县必查)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村级财务公开情况,督查对所辖乡(镇)及县直涉农收费部门的专项考核工作,召开座谈会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查阅档案资料,随机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学和行政村的收费情况。
4.检查各市综合治理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涉农收费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档案资料等。
(二)对省直涉农收费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年度工作考核
1.自我总结和评分。省直各涉农收费部门做好年度本部门及系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结,填写《浙江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评价表》(附件2);
2.考核工作小组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年度重点整治内容完成情况,查阅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