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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评选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 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为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助手,遵纪守法,勤于学习,求真务实,团结协作。

  2.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热爱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潜心钻研业务,进取心强,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很好完成担负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3.工作认真负责。理论联系实际,勤于思考,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工作作风扎实,按时报送上级布置的各类报表和材料;讲究工作方法,有较高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评选条件在分配名额内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市级先进集体的评选先由各市农业局(农办)自荐,省厅根据目标考核验收情况综合评定。

  (二)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要认真填写《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事迹材料控制在2000字以内)。申报材料由各市汇总后于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
  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名

单位名称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备注

全省

40

100

先进工作者名额含市、县(市、区)、乡(镇)三级。

杭州市

4

12

宁波市

4

12

温州市

4

12

嘉兴市

3

8

湖州市

2

7

绍兴市

2

7

金华市

4

10

衢州市

2

7

舟山市

2

5

丽水市

4

10

台州市

4

10

市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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