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评选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9〕2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2009年,我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为指导,围绕农业转型升级和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做好农业服务,取得较好成效。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农经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决定开展2009年度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和乡镇(街道)分管或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其中市级5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先进工作者和县(市、区)先进集体名额由所在市分配,兼顾各项业务工作。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落实政策完成任务好。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积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组织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发挥合作社联合会作用;贯彻落实浙委办〔2009〕75号文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社务公开;全面落实《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防止反弹。
2.开拓创新参谋作用好。能认真履行职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认真开展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在一个或几个方面提出的对策建议被同级党委、政府采纳,或在省级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介绍和推广,或被重要媒体总结宣传,产生比较重要影响。
3.队伍建设培养素质好。能认真落实省有关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的政策,队伍健全,经费保障有力,有完善的工作考核体系;能经常性对农村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形成知识更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