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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

  2010年至2020年为组织实施阶段,工作内容:一是开展现状调查,完善林业及绿地系统规划修订,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创建、高效能管理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工作;二是启动一批重点工程,抓好城镇区大环境绿化,绿色通道建设和山体河岸(江岸)保护;三是进一步加强城镇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绿化功能,大幅度提升城镇品位。

  (三)检查。

  从2010年起至2018年,市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检查我市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工作一次,同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监督。

  (四)验收。

  2019年邀请自治区和国家有关专家对我市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工作进行评审,力争2020年前实现达标。

  五、职责分解

  加强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政府挂帅,部门配合,密切协作,全力推动。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绿化建设,做好城镇区环境绿化的组织领导工作,调动城镇区各部门、单位、企业、厂矿、学校、医院、部队等开展城镇区绿化建设,全力推进城镇区环境绿化建设工作。

  (二)绿化部门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收集绿化进度,做好相关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城镇区环境绿化工作开展。

  (三)宣传部门负责宣传造势,形成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绿化家园的浓厚氛围。

  (四)文明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单位庭院、街道居民小区的绿化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区公共场所、公园、街道等环境绿化规划及建设工作。

  (六)林业部门负责国家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山体绿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护林防火、苗木培育等工作。

  (七)水利部门负责城镇区河(江)段两岸的绿化工作。

  (八)交通部门负责县、乡道绿化工作。

  (九)公路部门负责国、省道绿化工作。

  (十)经贸、国资、环保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厂区及污染山头的绿化工作。加强对有污染气体排放厂矿企业的管理,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确保污染气体达标排放;对已造成污染的山头地块,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绿化。

  (十一)教育、卫生部门负责督促校园、医院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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