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汇报;
②市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卫生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其他地区卫生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
③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卫生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卫生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卫生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卫生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三)报告制度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市卫生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