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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健全部门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疏通能源统计渠道,切实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调查任务,做好能源消费、流转和销售等各环节的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各类能源统计报表,确保能源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邮政、通信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能源消费情况;煤炭管理部门要提供煤炭生产、销售的相关情况,会同统计部门联合落实具体统计工作;石油销售部门要提供分县(市、区)、分品种的石油销售情况;发电厂、水泥厂等高耗能企业和装备制造、酒厂、煤矿等生产企业要提供能源购进、消耗、库存情况;供电部门要提供分县(市、区)、分行业的电力消费情况;交通部门要提供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的能源消费情况和全社会客、货运量,以及煤炭、石油等主要能源品通过运输流进、流出情况;公安部门要提供全社会车辆拥有量;建设部门要提供建筑物能耗;液化气销售企业要提供分行业的液化气销售数据;地区工业能源委负责搞好综合协调工作。

  (三)认真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跟踪监测制度。根据行署对节能工作的要求,对年综合能耗超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实行月报制度,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及时向地区统计局、地区工业能源委报送能源统计信息。各县(市、区)要做好综合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企业的重点跟踪监测。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以确保重点用能企业的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与及时。

  (四)严格执行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为了加强全区能耗统计监测和节能降耗管理,建立并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其中,县(市、区)的万元GDP综合能耗及降低率采用年度公告制度,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耗能1000吨标准煤及1000吨标准煤以上)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采用季度公布制度。各县(市、区)、地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我区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好能源统计公报制度,进一步加强能源数据与工业增加值、GDP等数据的衔接工作。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等公报数据一律以地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在全区单位GDP能耗公布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提供和公布本县(市、区)能耗数据。

  三、加强基础建设,切实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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