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自2000年开始全面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以来,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财政部门与编制、人事、老干等部门密切合作,扎实工作,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区工资欠发的问题,确保了广大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准确发放,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实践证明,财政统发工资制度是一项得民心、惠民生的重大财政改革。但是,在财政统发工资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吃空饷”、审批程序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工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同时,全区统发工资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亟待升级改造。为进一步作好新时期我区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增强做好统发工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工资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绝不能因为财力有所好转而麻痹大意,绝不能因为是日常工作而松懈削弱,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工资发放工作,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确保工资发放作为保稳定、促发展的大事来抓。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统发工资工作高度重视,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本地区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绝不允许再出现欠发缓发工资的问题,要经常向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二是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三是进一步加强统发工资基础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机构设置。四是为统发工资业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切实解决统发工资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等。
二、严格控制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严格控制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范围、工资项目和标准。一是根据自治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各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除此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二是各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51号)文件精神,从严控制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人员增长。新增人员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并严格控制在自治区核定和下达的人员计划内。凡满编、超编单位未经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核增编制,人事部门不予核增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予核增经费预算。三是新增人员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严把统发工资人员进口关。凡无增人计划或超编超计划的新增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财政统发工资,已增加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四是财政统发工资项目和标准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工资政策统一确定,对于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各项补贴要认真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