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严禁无证勘测设计和越级勘测设计。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勘测设计,并对其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审定制度。勘测设计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水利规划。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建设工程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含各阶段预验收活动),及时提出各验收阶段的设计工作报告,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