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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1]2号)


  为确保青山水库输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等行为,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输水工程建设范围。以输水管线轴线两侧各30米为准(含泵站工程),具体由市水利部门划线标示。
  二、涉及有关乡(镇)村。绥中县宽邦乡头道河村。兴城市高家岭满族乡西边村、郭家沟村、拉马村、永和村、树林子村、高家岭村;围屏满族乡往户村、围屏村;南大山满族乡后夹山村、南大村、北英村、北大村、陈胖村;红崖子满族乡新齐村、吴家屯村、拣金村、汤屯村、红崖子村、周村、梁家屯村、三道边村、二道边村;白塔满族乡清水村、老边村;羊安满族乡望宝村;元台子满族乡姜女村、元台子村、田屯村、五家子村、灰山村。连山区锦郊街道地藏寺村、团南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港区双树乡老合台村。
  三、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在输水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不得非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禁新改扩建房舍、打井、蔬菜大棚及栽树等行为。相关部门或单位停止批建各种基础设施;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房照、采砂许可证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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