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批量生产已满3年,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者生产规模,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实物质量稳定;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服务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行为符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商标的行业除外),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企业经营服务满3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省内或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六)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不在温州市境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索赔事件的;
(四)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投诉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