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温州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温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温州境内生产经营,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经温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采取市场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条 培育、发展温州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第五条 市名推委负责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名推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