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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月)

  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农村牧区住房情况,规范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实现农村牧区住房信息动态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现有农村牧区房屋的总量、分布、结构、权属及使用情况,了解农牧民的实际住房状况和住房建设需求量,建立农牧户住房信息档案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农村牧区居住房屋产权处置机制,同时也为今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任务下达、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住房发展规划、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

  截止2011年9月30日前,户籍关系为农村或牧区的独立农牧户。

  三、普查范围

  全省农村牧区已建成使用的各类结构住房和2011年12月31日前主体竣工的房屋(不包括独立的柴草房、辅房、厨房、牲畜棚圈等非居住使用的生产设施用房);普查过程中正在实施拆迁的房屋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四、普查内容

  (一)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常住人口数、家庭年收入,以及住房类型、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住房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农村住房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情况。结构类型主要包括土木结构(夯土墙)、砖(石)木结构、砖混结构及其他结构(主要指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

  (三)住房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使用情况(主要指房屋是否自用或出租等),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情况。

  (四)安全判定情况。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既有农村牧区住房进行安全评价。判定分为四个等级,A级为完好,可正常使用的住房;B级为基本完好,可维护使用的住房;C级为局部危房,应加固改造的住房;D级为整体危房,应拆除重建的住房(具体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五、普查方法

  普查工作应以村为基层单位,按户进行,采取自下而上、全面入户、抽样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行政村普查上报、乡(镇)逐一核实、县(市)组织复核、州(地、市)组织检查复核并汇总上报、省级部门抽查复核”的方法进行。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专家对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协调、督查普查工作,并负责组织检查和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调查,并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2011年12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11月1日— 11月10日)

  1、做好动员部署。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住房普查实施方案,抓紧安排业务培训和布置普查工作,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2、组建普查工作组。抽调县、乡、村人员以乡为单位组建普查队伍,组织普查人员业务培训,熟悉住房信息的采集填报方法、技术要求和上报的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尽快开展普查工作。

  3、搞好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牧区房屋普查目的、意义和要求,引导社会公众和广大农牧民参与普查工作。

  (二)普查阶段(11月11日— 12月10日)

  1、入户调查。普查人员深入各行政村,逐户上门调查,准确掌握农牧户的家庭、房屋基本信息及住房各项指标。

  2、判定等级。根据住户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所处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安全性影响因素,判定房屋安全等级。对近三年新建的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奖励性住房等不能判定为C级或D级。

  3、填写录入。将采集的基本信息逐项录入附表中,必要时附文字说明。普查人员每完成一户调查,应将附表1和附表2内容填写完整,并向普查对象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4、汇总整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本级普查任务后,及时按照附表2内容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填报附表3。同时,按照附表1内容登陆“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于2012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农户住房信息档案的网上录入登记工作。

  (三)复核上报阶段(12月11日— 12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附表2、附表3汇总、检查无误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汇总复核后,报至州(地、市)人民政府,县(市)、乡(镇)两级对普查村庄的复核率要达到100%。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普查成果数据及时组织核查复核,复核率要达到本地区村庄总数的10%。复核无误后将附表3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抄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整改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

  省政府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在各地上报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抽查,对达不到抽查标准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抽查标准如下:一是普查范围内,实际普查登记率达到98%以上;二是普查登记记录真实、填写齐全,无错项、漏项,错漏率不大于2%,普查基础资料能反映农牧户家庭和房屋基本情况;三是入户信息采集表和汇总台帐相符,保证不错不漏。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对普查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积极发挥村“两委”班子作用。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保证信息全面、数据真实、普查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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