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山水库移民安置组织机构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97号)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青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县两级青山水库移民安置组织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移民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孙兆林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常务副主任李怀瑜、副市长夏雨恩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青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青山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局长王维仲任主任,市水利局副局长、青山水库建管局局长孙松年任副主任。
二、县(市)移民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农业的副县(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内青山水库移民动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