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用事业科。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作;参与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协调、监督市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负责市政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区路灯设计、安装管理工作;对已建成的市政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审查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实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供水、用水计划,开展节约用水工作;依照规章核准市内排水管网配套、入网申请,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 》;负责协调、规范城市管道燃气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申请上报城市公用事业建设援助经费计划、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初步设计评审工作;负责供水、供气、路灯领域及城市道路挖掘等事项的审批;查处违反市政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行为。
(六)市容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各项整治计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占用城市道路、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设置、建筑垃圾处置等的申请;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督查工作,查处辖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行为。拟定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大环境绿化工作及城市绿化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并监督实施、检查验收;负责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绿化达标验收、评比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池市市政管理局机关编制为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党组领导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河池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对河池市自来水公司、河池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上的指导。
(二)将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划给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河池市公共交通公司划给河池市交通运输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