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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其他各类计算机相关的软硬件添置,先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核,市电子政务中心书面同意后,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未通过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核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六章 咨询、招标与监理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对项目需求、目标、可行性方案等进行前期咨询。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按照“同步设计、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当申报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公安部门组织审定后,确定项目保护等级。

第八章 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总投资在50万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后,组织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由市政府办公室从电子政务项目专家库抽调专家对项目进行软硬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递交项目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未通过市政府办公室专项验收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专项验收后,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重点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在重点建设项目专项验收2年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2年内,单位电子政务项目投资额累计超过50万以上的,同时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政府办公室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政府办公室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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