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需求主导,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审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核确定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建立电子政务项目专家库,协调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的资源整合共享问题,组织制定实施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组织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保护等级评审,以及牵头重点项目竣工后的专项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电子政务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牵头对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进行前期审核,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承担电子政务重点项目竣工后的专项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参与电子政务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以及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对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会同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
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对市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市监管办负责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根据需要,介入标前、标中、标后监管工作;市评审中心负责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评审;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服务。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他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完成公共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规划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