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承担规定建设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职能。具体是:
(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
(二)指导、配合使用单位共同做好项目报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等前期工作。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四)组织项目的图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五)按照建设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和经济责任。
(六)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七)严格按照确认后的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审核、报批。
(八)组织工程专项的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档工作。
(九)委托项目审计,组织资产移交。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承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施评审职能。具体是:
(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方案论证。
(五)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直拨资金的评审工作,并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的评审意见。
(六)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职能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派驻机构同时接受市监管办的监督和考核。
市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及其管理权限内的国有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产权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化配置活动的执法;
柯城区和衢江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的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查处。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场化配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 市本级范围市场化配置额在1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项目及土地、产权、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均应进入市交易中心统一交易;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等按照市政府授权范围开展公共资源配置活动达到法定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交易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等内容。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以公开招标为主。业主可以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条件的经备案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