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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和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的。

  (七)泄漏标底等技术经济秘密的。

  (八)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业务的。

  (九)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的。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的。

  (十二)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的。

  (十三)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

  (十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有(集体)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交易过程中,竞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密的底价等内容的。

  (二)竞买人之间或与产权人、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谋取压低价格等非法目的和利益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买人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人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出让金(成交款)等款项的。

  (六)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或矿产资源的。

  (七)在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中,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

  第十条 不良行为实行“分级负责,属地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信息共享,互用互认”原则。

  第十一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财政、综合执法、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及不良行为的案件终结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不良行为认定建议书》,并抄告监管办。对监管办、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不良行为认定建议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认定并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定、不处理的,由监管办督办或依据本办法认定,并提请监察部门对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其他不良行为,由监管办依据本办法认定。

  对监管办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积极整改,采取消除影响、避免损失扩大等有效措施的,可酌情不作不良行为认定。

第四章 不良行为的公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 全市不良行为的记录公告由市监管办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确认不良行为并提出拟公告期限后抄送监管办,监管办应当自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抄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录入监管办主办的官方网站并公告。监管办认定的不良行为公告参照该条款执行。

  县(市、区)监管办自收到不良行为告知书之日起或认定不良行为后7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上报市监管办。市监管办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告。

  公告期限自监管办主办的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上级行业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的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市场主体名称(或姓名)、事实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部门和公告期限等,在监管办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主办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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