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按承诺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
(九)项目负责人(交易员、监理工程师)同时在2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的。
(十)投标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工作人员劝阻不改正等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的。
(十一)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现场开标1年内累计满2次,或被废标累计满4次的。
(十二)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的。
(十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主管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
3.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4.因勘察、设计不当,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概算失准或投资损失的;
5.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6.擅自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7.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的;
8.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严重不符合规定或有重大缺陷的;
9.勘察、设计单位未参加验收、未履行职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10.设计单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的;
11.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四)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
2.未按规定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阶段性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整改要求的;
5.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组织施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7.当事人违规指挥和违规作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8.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9.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
10.将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的;
1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组织、唆使民工采取过激行为追讨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在招标投标纠纷中,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或评标现场的;
13.未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
14.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月到岗率低于70%的;
15.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的;
16.施工现场脏、乱、差,文明施工不达标的;
17.安全有隐患,未整改落实的。
(十五)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程序对设计变更进行签证,或对未经签证的设计变更行为不制止也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2.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3.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4.以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5.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6.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
7.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理,被发现2次以上(含2次)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8.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的;
9.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又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10.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要求开工的情况下,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而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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