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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或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单独核准。

  2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本实施意见第19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1、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2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23、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并统一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4、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5、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6、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职责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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