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县直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项目业务的人员,负责与县发改局具体沟通、联系,紧密配合,履行职责,保证相关单位提前介入项目审批前期工作,缩短审批时间,加快申报、审批进度。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1、建立项目统筹管理制度。县发改局要重点做好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及协调本级财政投资工作。投资公司、财政、招商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本系统建设项目或确定招商引资项目时,应在项目申报或签约以及下达项目资金项目的同时,抄送县发改局。
2、实行项目信息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向上申报项目须提前5天请示分管县长,报告书记、县长,经请示同意后方可上报;同时将上报文抄送县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备案。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须在2天内以抄送批文的方式报告分管县长和书记、县长;同时抄送县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备案。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项目实施进度实行月报制度,于每月25日送县发改局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县监察局。
3、严格项目准入程序。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4、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一是规范工程招投标。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领导召集,监察局牵头,县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工商、反贪等部门固定人员为联席会成员,负责审定招标方式、范围,审核招标工程量和投资概算,票选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过程监督;凡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必须实行前置审计,国家投资项目招标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优化设计。对农村道路、饮水以及其它涉农项目,除技术性较强必须由专业施工队施工的工程外,其余一律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自主建设。二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必须以招投标文件为基础,严禁项目业主与中标企业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严格实行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负责按投标文件要求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能退还,未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规范设计变更,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严格工程造价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一般情况下,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增加工程量和价款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公示;严格对项目监理单位和业主现场代表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报告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三是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直接支付制、预算决算制和县级报帐制。资金拨付由建设方提出申请、监理方签出意见、业主方审核、单个项目设立监督组的须有监督组长签字、发改局复核、分管副县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拨款。项目资金拨付超过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县长审批后拨款。四是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各项目业主单位设置并公开监督电话。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都必须成立监督组,并制定单个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信誉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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