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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加油(气)船的验收,由港口、海事(港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同时出具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
  (9)若是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附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0)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提供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附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提供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3.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文件。
  (2)县(市、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3)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并附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
  (5)出具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务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五)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交材料
  1.原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1)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2)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同意出让的请示文件。
  (3)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如原经营企业是在2005年以前验收发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不了,可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其中一种:①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②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③有效的产权收购文件;④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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