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提供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四)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交材料
1.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气)站(点)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在《审批表》或《申报表》中签署规划、国土、交通、安监、环保等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部门文件依据;在《审核表》中签署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或提供相关部门文件依据。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4)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5)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6)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8)项目的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9)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依据。
(10)加油(气)船项目,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表8),经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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