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中《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提供一式五份;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三)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
1.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请示。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5.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6.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海事、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单位人员名单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及其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
8.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9.若是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上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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