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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5.若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原仓储(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依据,并附上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6.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供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7.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2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二)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项目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在审批表中签署规划、国土、安全、环保等部门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依据。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3.仓储(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4.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5.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县级及其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7.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8.若油库迁建的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若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供仓储(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依据、《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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