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8.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境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或与杭州炼油厂、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9.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10.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依据。
11.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12.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海事、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1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14.若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上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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