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须知
(暂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初审。
(二)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项目审批。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三)《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
三、许可条件
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加油(气)站(点)要符合浙江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和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省有关行业建设标准(规范)和布点原则。
四、许可程序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项目。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初审后行文报送国家商务部。
(二)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建设项目。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审批。
(三)加油(气)站(点)项目。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审批。
五、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1.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采购及销售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2.企业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3.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4.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企业的请示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