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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规范项目审批表和印章的使用

  我厅已对成品油经营经营许可、变更项目的审批表格作了修改完善,请从4月份起统一启用新版表格(可在http://www.zcom.gov.cn 或http://oil.zjjmw.gov.cn中下载)。凡审批表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印章均须为该部门的行政章,不得为“项目审批章”、“项目专用章”等。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经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加盖行政章或核对章。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对章必须是“与原件相符/XX市(县)xx委(局)”的格式。

  (三)规范行政许可材料的报送程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变更项目,经初审后须派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厅办事大厅13号窗口(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68号,电话:0571-87050822,联系人:任慧玲),如委托相关人员代为上报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否则我厅不予受理。

  三、关于新建油库、加油站(点)参拍企业土地预核准办理程序

  根据商务部23号令第13、14条的要求,新建油库及加油站(点)项目,须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据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做好与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在新建油库、加油站(点)建设用地招拍挂之前,按照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相关要求,对参拍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行文后上报我厅,凭我厅下达的预核准文件,组织企业参加土地挂牌或招标、拍卖,确定新建油库和加油站(点)的建设主体。

  四、关于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申报程序及提供材料

  根据商务部23号令第29条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据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办理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后,须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设成品油经营企业除应按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向我厅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详见附件第五部分第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请各地认真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须知(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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