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商务商发〔2010〕117号)
各市、县(市)贸易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杭州市、余杭区、临安市发改委(局):
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的有关规定,针对近期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规范成品油经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责
2009年,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扩大了县(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权限,扩权后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权限明确为:
(一)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上报全市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变更、年检年审的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变更的初审、年检年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全市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市本级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县级(包括萧山、余杭、鄞州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当地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初步意见;负责编制上报全县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变更的初审、年检年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全县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项目申报程序
根据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要求,我厅修订了《浙江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须知》(见附件),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对照,并按如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认真审核项目的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项目时,必须要求申报企业认真填写各类审批表,所列项目均需填写完整、清晰,并按附件要求备齐相关资料;要认真核对企业上报资料的有效证照、证明的原件。所有申报材料要按顺序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后方可上报我厅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