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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市(以下简称“申报城市”)由当地商贸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申报材料,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2);

  2.申报城市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建设的目标、重点和工作措施等相关内容);

  3.申报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组织协调机构及相关文件;

  4.申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图纸等证明材料);

  5.申报城市商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

  6.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龙头企业的相关材料,包括愿意承担项目建设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承办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以电脑打印的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5月15日前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收到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后,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试点城市,并按照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经试点城市申请,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进展情况及地区分布等因素,分批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命名为“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并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

  四、工作要求及政策支持

  申报城市被确定为试点城市后,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实施工作,以便尽快申请示范城市验收。

  (一)建立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机构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商贸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充实工作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扎实推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工作进程;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建设规划、供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再生资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抓好工作方案的实施。试点城市商贸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根据上报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并加强对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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