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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困难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全面恢复生产计划和稳定职工岗位的措施,组织在岗培训措施等);

  (2)《乌鲁木齐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2008年度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职工劳动合同书原件和从业人员基础数据情况登记表(此登记表由申报企业自行设计);

  (5)2008年1月至申报日当月期间的税务申报表等企业缴税凭证;

  (6)2008年9月至申报日当月期间与上年同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销售收入” “订单情况”等相关报表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2008年9月至申报日当月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2008年9月至申报日当月企业工资发放明细清单;

  (9)2008年12月31日以后裁减人员花名册、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

  (10)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

  (11)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困难企业审核认定

  区(县)各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对本区域内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乌鲁木齐市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附件2)同相关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联审会的形式对困难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统一出具《乌鲁木齐市困难企业认定证明》(附件3),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时通知申请认定的困难企业。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及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分别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发改、经委、招商、商务、建设、国税、地税、国资、环保、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新政办[2009]139号)负责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审核认定工作。各区(县)困难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困难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市及各区(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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