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维护国旗的严肃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
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严格按照《
国旗法》的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对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党组织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县教育局负责,其它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回收的国旗要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有条件的乡镇和单位可根据情况举行仪式,作为宣传《
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监、环保、公安和城市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
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