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
(自治县卫生局、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精神,结合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际,决定对2009年度全县患重大疾病产生大额医药费用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对象
我县2009年度所有参合农民,凡在2009年度因重大疾病住院产生大额医药费,并在2010年元月31日前(含2010月元月31日)报账的,属于我县新农合报销范围,个人承担0.3万元(含0.3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二次补偿。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二次补偿金=个人承担医药费×补偿比例。实行分段按不同比例计算,最高补偿6万元。具体标准为:
(一)个人承担医药费在0.3万元(含0.3万元)至0.5万元的按15%补偿。
(二)个人承担医药费在0.5万元(含0.5万元)至1.5万元的按25%补偿。
(三)个人承担医药费在1.5万元(含1.5万元)至3万元的按35%补偿。
(四)个人承担医药费在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的按45%补偿。
(五)个人承担医药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60%补偿。
三、补偿时间
补偿工作从2009年12月16日起,于2010年2月28日止,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四、补偿程序
(一)造册。各乡镇根据新农合台账,统计出本辖区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同时填报二次补偿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