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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住房宅基地审批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住房宅基地审批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加快梵净山旅游沿线民居建设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住房宅基地审批实行每月审批制度。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月完成用地申请的调查、审核工作,并于当月的20日前将审批资料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当月底审核完毕,并于次月5日前转报县国土资源局。当月无用地申请的乡镇,实行零报告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宅基地审批前期的调查和审核把关。梵净山旅游沿线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修建住房的居民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先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承诺书,承诺用地批准后要自愿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民居建筑模式和风格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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