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七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汇总。
第八条 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时,应提交《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书》。《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宗旨和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准备采取的对策;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五)拟报送时间。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县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综合协调后,编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组织起草。
县政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或直接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和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三)组织实施部门;
(四)实施日期;
(五)其他。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每条应有且只能有一个完整的规定。一个概念统一用一个词或词组表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应用条文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并应加具标点符号。规范性文件草案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可以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