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印府发〔2009〕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印江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铜仁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