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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程序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程序的通知
(印府发〔200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土地、森林资源,维护土地、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草拟处理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行文。
  (三)县林业部门负责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草拟处理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行文。
  (四)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不服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山林权属处理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审核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草拟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签发。
  二、处理程序
  (一)发生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后,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二)未经调解,没有书面调解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处理的,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表村或村民组参加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组组长,应提交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有关证据。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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